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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六 章 入出境及入出區許可 ( 108年01月16日)
第 35 條
外籍商務人士得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商務人士得依兩岸關係相關法規辦理申請進入自由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其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