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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 111年08月17日)
第 3 條
受理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之機關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主管機關。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