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 85年07月02日)
第 8 條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