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人事處設委員服務科、人力科、考訓科、給與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委員服務科:
(一)關於立法委員報到、登記、宣誓、動態及委員會選舉相關事項。
(二)關於立法委員福利互助及輔購住宅貸款核轉事項。
(三)關於立法委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項。
(四)關於立法委員公保、健保、撫卹及退職照護事項。
(五)關於立法委員遴聘公費助理之登記、異動、酬金、勞保、健保及資料建檔管理事項。
(六)關於立法委員證、證章、中英文在(離)職證明書、卸任委員禮遇證事證。
(七)關於公費助理在職(離)證明書及出入識別用助理證事項。
(八)關於公費助理之訓練及業務活動補助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員及公費助理人事等事項。
二、人力科:
(一)關於組織編制、職務歸系及其有關事項。
(二)關於職員甄選、考試分發、任免、遷調、級俸及其有關事項。
(三)關於職員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四)關於職員兼識、借調及留職停薪案之審擬事項。
(五)關於人才儲備、規劃與評估事項。
(六)關於約聘僱人員遴用、核薪、登記、考核、儲金、勞保、健保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人事問題之研究改進及其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八)關於人事工作計劃、業務報告、公文登記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考訓科:
(一)關於職員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職員工作效率之促進事項。
(三)關於職員差假及勤惰管理事項。
(四)關於職員休假補助及加班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考察、訪問及參加國際性會議之擬議事項。
(六)關於職員激勵及績優選拔表揚事項。
(七)關於職員保障事項。
四、給與科:
(一)關於職員公保及健保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二)關於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濟助照護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三)關於職員待遇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四)關於職員福利互助、輔導住宅及其他公務性貸款案件之審擬核轉事項。
(五)關於職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項。
(六)關於慶典、文康活動及社團輔導等案件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職員財產申報之擬議核轉事項。
(八)關於人事資料調查、登記、統計、表報編造及管理等事項。
(九)關於本院職員證製發及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公務證事項。
(十)其他有關職員人事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