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秘書處設文牘科、收發科、機要科、檔案科、研考科及公共關係事務室,分掌下列事項:
一、文牘科:關於文書之撰擬、文件之繕校等事項。
二、收發科: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等事項。
三、機要科:關於本院印信之典守及用印登記等事項。
四、檔案科:
(一)關於本院檔案、史料之管理、借調、保管、典藏、掃描及數位化等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檔案、史料之管理、借調、保管、典藏、掃描及數位化等事項。
五、研考科: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公共關係事務室:
(一)關於國內之公共關係事項。
(二)關於新聞之編輯及發布事項。
(三)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等事項。
(四)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絡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五)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六)關於民眾參訪接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