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
資訊處設研究發展科、通訊系統科、資料處理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研究發展科:
(一)關於立法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協調、建置及維護事項。
(二)關於資訊檢索工具規劃、設計、開發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本院網站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本院網際網路應用業務推動事項。
(五)關於本院與其他機關間資訊服務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通訊系統科:
(一)關於本院網路系統規劃、設置、維護及技術服務事項。
(二)關於本院與其他機關間連線諮詢服務事項。
(三)關於電子郵件信箱核發、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四)關於主機系統與周邊設備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電腦工作站相關設備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硬體、軟體、網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三、資料處理科:
(一)關於本院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二)關於委員服務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資訊教育訓練規劃、推廣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立法資訊系統處理、查詢事項。
(五)關於電腦相關設備操作及資料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