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關於內政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第二組:
(一)關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第三組:
(一)關於交通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四、第四組:
(一)關於經濟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財政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五、第五組:
(一)關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不屬於其他各組有關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外國法規及立法制度之研究、諮詢、編譯、立法政策、法制諮詢及法學研究等事項,由各組分別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