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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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9月22日)
第 31 條
本院為謀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以增進行政效率,得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第 32 條
(刪除)
第 33 條
本院警衛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員警負責,依警察法規服務,並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第 34 條
(刪除)
第 35 條
立法委員依規定自行聘用公費助理,其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予聘用時,原即通知立法院。
第 36 條
本規程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