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 107年11月21日)
第 10 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