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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 107年11月21日)
第 11 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