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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 107年11月21日)
第 12 條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