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二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107年11月21日)
第 15-2 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