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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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 107年11月21日)
第 25 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