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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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 107年11月21日)
第 26 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