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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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 107年11月21日)
第 28-2 條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