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 107年11月21日)
第 33 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