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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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 107年11月21日)
第 36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