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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 107年11月21日)
第 38 條
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