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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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 107年11月21日)
第 49 條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