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 107年11月21日)
第 51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