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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 107年11月21日)
第 54 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