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 107年11月21日)
第 56 條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