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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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 107年11月21日)
第 58 條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