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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 107年11月21日)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