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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 107年11月21日)
第 66 條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

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請願人得撤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