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 107年11月21日)
第 69 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