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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 107年11月21日)
第 71 條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