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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 107年11月21日)
第 73 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