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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 107年11月21日)
第 74 條
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