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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三 章 附則 ( 107年11月21日)
第 75 條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第 76 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另定之。

第 7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