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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六 章 表決 ( 105年11月11日)
第 36 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用口頭方法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表決。

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