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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六 章 表決 ( 105年11月11日)
第 37 條
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修正動議提付表決時,應連同未修正部分合併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