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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六 章 表決 ( 105年11月11日)
第 39 條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要求重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