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二 章 委員提案 ( 105年11月11日)
第 8 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