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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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場規則
( 89年12月26日)
第 12 條
會場四周門口設警衛人員崗位,對於不得進入會場人員有制止之責,於秘密會議時,警衛人員崗位移設於議場四周門口,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負責檢查進入議場人員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