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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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場規則
( 89年12月26日)
第 2 條
議場中央舉行本院會議之場所為會場。
會場內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席次之排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委員席對方正中設發言臺,發言臺後設主席臺,主席臺牆壁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