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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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二 章 倫理規範
( 91年01月25日)
第 4 條
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