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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08日)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