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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08日)
第 23 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
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查編事項。
三、憲法法庭案件報結、統計分析及相關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事項。
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