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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08日)
第 29 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准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