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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18日)
第 4 條
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