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條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事項。
二、關於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事項。
三、關於政風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四、關於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獎懲等事項。
五、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執行事項。
七、關於推動資訊保密措施事項。
八、關於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十、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關於本室一般行政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及處理事項。
十四、關於政風業務之興革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十六、關於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之蒐編、擬訂、宣導、執行事項。
十七、關於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事項。
十八、關於涉及司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九、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二十、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營繕採購案配合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