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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院長 ( 110年06月18日)
第 9 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正本之研閱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