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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第 一 節 人事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54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職員任免、遷調、考試分發事項。
二、關於職員因公出國事項。
三、關於職務歸系、銓審、請任〈免〉事項。
四、關於職員完成考試程序、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五、關於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六、關於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七、關於組織、編制、員額、人事制度法規、工作計畫、業務報告研擬建議事項。
八、關於職員考核獎懲、考績〈成〉、獎章表揚、人事控告案件及法官評鑑事項。
九、關於職員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工作歷練、輪調事項。
十、關於職員差勤、加班、出國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二、關於職員待遇、保險、福利、文康活動事項。
十三、關於人事人員銓審、考績、獎懲、退休、撫卹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
十五、關於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職員人事各項行政管理、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