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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法警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51 條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