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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17日)
第 11 條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