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民事、刑事庭 ( 112年06月17日)
第 20 條
民事、刑事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