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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民事、刑事庭 ( 112年06月17日)
第 21 條
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