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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民事、刑事庭 ( 112年06月17日)
第 22 條
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應分別互為代理。其僅有一人者,由該庭資深之法官代理其職務。

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