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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民事執行處 ( 112年06月17日)
第 42 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